2005年9月2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危险的“父子兵”
徐迅雷

  9月14日《浙江法制报》报道:一名41岁的父亲,带着一对儿女去盗窃,儿子才14岁,女儿也只有16岁,父亲是教唆者,又是具体实施者,他们分工合作,斩获颇丰,从某省一路偷将过来,最终在浙江富阳被抓获。家庭式的犯罪成了一种新的犯罪形态。
    无独有偶,在杭州,日前抓获的一对专骗保姆的父子,相貌“看上去很丑”的父亲45岁左右,带着长得很漂亮的10岁小男孩行骗,父子俩冒充大佬,要给孩子“请保姆”,谈定后则以钱包忘带或钱被偷了为由,开口向保姆“借”100至300元不等,然后“走为上”。在宁波,来自某省农村的一家三口锒铛入狱,是父亲怂恿妻子和已成人的儿子一起去盗窃,主偷发电机,拆开当废铜烂铁卖,最后被警方“一窝端”(据《都市快报》)。
    过去,曾有职务犯罪家庭化、涉毒犯罪家族化的情况,特别是夫妻搭档、父子搭档贪污受贿的犯罪不少,现在是“偷骗上阵父子兵”,对于这一新动向,需要司法界和社会学界重视了。从以上三个案例看,主事者是家中的“台柱子”——父亲;自己去偷去骗,把老婆孩子也一起拖下水;因为偷骗往往一个人是不够的,所以作为“恶主”的父亲“就地取材”,拉着老婆孩子入伙。其最大的受害者,当然是孩子,特别是未成年的孩子。
    好的家庭是人的庇护所,坏的家庭就是地狱。孟子有云:“家必自毁,然后人毁之”。对于孩子来说,家庭小环境的影响往往比社会的大环境影响还要大。北京有关方面曾对100名未成年犯进行调查分析,结果表明“失和、溺爱、打骂、放任”四种类型家庭的孩子易走偏;而这些未成年犯的家庭成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。9月19日《新京报》报道了新近一个典型案例:济南一名年仅16岁的少年因不堪父亲多年来的打骂,对父亲积怨成仇,伙同同伴将父亲绑架,并向家中索要了42万元!最后是其母亲付了42万元赎金后,被绑架的父亲才被放回。这位16岁的犯罪嫌疑人说,父亲脾气不好,喝酒回家后经常因琐事打骂自己,因此他对父亲恨之入骨!这起离奇的绑架案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“有其父”是如何导致“必有其子”的。
    在我国传统的家庭团结合作佳话中,有一句“打虎亲兄弟,上阵父子兵”,其意是说像父子兄弟那样亲密无间、同心同德,能成事而不败事。如今却在违法犯罪上屡屡上演“上阵父子兵”,父倡子随、夫唱妻和,这样的“亲友团”越多,对家庭伦理的破坏就越大,对社会的危害就越烈。要解决这样的问题,若仅仅止于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,似乎是不够的。
    鲁迅先生曾在《家庭为中国之基本》中说过“家”的重要性:“家是我们的生处,也是我们的死所。”如今“死所”之“死”成了害人害己之“死”了,希望全社会都来高度重视这“死所”的新含义。